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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规定
时间: 2008年11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

 

根据《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基础上,针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习的特点,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免修相应的课程。

第一条  学生已参加自学考试、电大或其他国民系列学历教育的学习,通过同层次或更高层次的正规考试,并且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的,该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第二条  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取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但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条  凡获得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各种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的理论部分的学习。但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实验(实践)部分的教学活动,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四条  每学期免修免试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该学期开设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作业)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六条  凡要求免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课程免修免试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成人教育管理处备案。院、系将学生免修情况按时告知学生本人及任课教师,并按学期上报成绩。

第七条  申请免修须附有效证明贴在申请表背后,有效证明包括:省自考办公室的成绩证明或单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原学习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贴在申请表背后存档备查。

第八条  院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任课教师是否同意其免修,学生未接到书面通知前不得擅自停学某门课程。

第九条  经批准免修免试的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不计入平均分,不减免学费。

第十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7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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