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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
时间: 2014年02月0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

 第一节:债的转移概述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3、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第二节: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2)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务人可以行使抵消权。
 
  2、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
 
  3、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让与人。
 
  (3)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第三节: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二、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有可转移的债务。
 
  2、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2、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一、概括承受概念和特征: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在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移于承受人。
 
  二、概括承受的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1、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须经双方合同相对人同意。
 
  (3)合同承受的效力: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即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指原存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属于企业变更,须经企业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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