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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考点: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时间: 2014年07月08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考点6: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例36(2006年统考试题) 
  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该行为属于(  )。 
  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D.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约定一定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所附期限的类型有:其一,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即民事行为成立时暂不生效,待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民事行为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即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期限未到之前保持其效力;期限到来时,则失去法律效力。其二,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具体确切的。不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不具体、不确切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和期限的主要区别是: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性;而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本题中,“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是必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期限的到来会使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例37(2008年统考试题) 
  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该合同属于(  )。 
  A.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关于该知识的阐述同上题,不再赘述。本题中,“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下雨”是必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延缓期限(又称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解除期限(又称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下雨”这个期限到来时乙将车返还,这样会使已经发生的借车关系终止。因此选项C被排除,选项D是正确的。 
  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题,出题概率是较高的,应认真对待。如2003年统考第8题: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就租给甲一条渔船。甲乙问的租赁行为属于: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选C。 
  【评注】注意理解和区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应准确掌握各类型民事行为的具体含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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