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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考点:期间的确定与计算
时间: 2014年07月1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考点4:期间的确定与计算 
  例51(2008年统考试题) 
  2005年3月5日晚,蒋某酒后驾车,车冲上人行道,将走在人行道上的闫某撞伤。闫某花去医药费3 000元。同年4月10日,两人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协议。4月20日,闫某请求当地交警大队进行调解,但调解失败。2006年4月15日,闫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蒋某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问: 
  (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依据何在? 
  (2)2006年4月15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为什么? 
  【答案要点】(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 
  (2)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理由:2005年4月20日,闫某向交警大队提出调解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调解失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006年4月15日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确定与计算。 
  【评注】(1)应熟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2)在熟记法条的基础上,应学会在实例中加以运用,特别是应准确理解和区分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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